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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闻 │住建部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

2020-09-02 发布者:湖北标书网 浏览次数: 返回列表>

8月31日,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投资规〔2019〕515号)要求,住建部发布《关于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》。

原文如下:

 
 
 

 

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(管)委,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各有关行业协会:

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投资规〔2019〕515号)要求,我司组织起草了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(征求意见稿)》。现征求你单位意见,请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。

联系电话:010-58933790  58933530(传真)

邮寄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(邮编100835)

电子邮箱:luwh@mohurd.gov.cn

 

附件:1.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(征求意见稿)

附件:2.起草说明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

 2020年8月28日

 

 

 

 
起草说明
 
 
 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19 号)以及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投资规〔2019〕515号)的要求,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,完善配套制度,我们组织起草了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(征求意见稿)》。

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,兼顾了不同阶段、不同方式的咨询服务及费用计取等需求。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、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,其中:

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、服务范围、期限、费用等,集中约定了协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;

通用合同条件对咨询服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、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约定,包括一般规定、委托人、咨询人、服务要求和成果、服务费用和支付、违约责任等;

专用合同条件可对相应通用条件中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、完善、补充、修改或另行约定,包括服务范围、服务费用和支付、进度计划以及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等。

来源:住建部官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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